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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妻遺囑「蓋章卻少一個動作」律師見證也無效!老公繼承全落空 專家:這細節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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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委託律師事務所完成遺囑,但可能一個粗心疏忽,當初的未雨綢繆,全都化成烏有。資深地政士分享近日發生的遺囑繼承案,一名幹練女老闆在2013年委託律師事務所完成了遺囑,但今年2月往生了,原本不動產及公司資產將由她的先生繼承,結局卻是遺囑無效,繼承落空。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種類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製作的方式不同,但是效力都相同,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的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未雨綢繆立下遺囑,結果忽略一個小細節,遺囑卻無效。圖/新竹縣政府提供
繼承登記。圖/新竹縣政府提供

 

他表示,近日發生一個案例,是一名客戶在2013年委託律師事務所完成了遺囑,內容中載明了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及公司資產的繼承權,概由被繼承人的先生繼承,而被繼承人不幸在今年2月間往生,也就是該遺囑發生效力的時間。
 
結果,遺囑內容竟有重大瑕疵。根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而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鄭文在說,檢視完這份遺囑後發現,「見證人應簽名部分,以蓋章代替簽名」,這對該份代筆遺囑的效力,有嚴重瑕疵疑慮。依據內政部「101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33號函」規定,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始為合法有效,又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是民法各類遺囑有關遺囑人及見證人須簽名規定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3條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換句話說,這是一份無效遺囑,鄭文在表示,當初的未雨綢繆,最終全都化成烏有,一切的努力都白做工,該繼承案件未來也只能以公同公有方式登記遺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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