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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靠自己買房」她不想分老公… 7情況改財產分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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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夫妻同甘共苦、談錢傷感情,許多配偶在結婚時沒有事先約定財產分配,因此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一旦婚姻關係破滅,另一半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名女網友在「買房知識家」發問,一直想要有間自己的房子,花自己的錢買、登記在自己名下,但離婚時先生可能會分到財產。
 
女網友發文,夢想有間屬於自己的房很久了,但目前在婚姻中,如果完全花自己的錢買房,這樣日後離婚,先生是不是有權要求分配?
 
許多配偶在結婚時沒有事先約定財產分配,因此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示意圖,非內文當事人/中市府提供
台中市連2月結婚率蟬聯六都第一。圖/中市府提供
 
網友紛紛表示,婚後買房一旦離婚,另一半可以分配,「離婚後再買就可以了!」、「婚姻關係下配偶有請求權,如果不想給另一半分,那就去申請分別財產,當然另一半的你也沒權分」、「資產多的甲方-資產少的乙方=剩餘財產的一半(甲要付出金額)。有前提條件:保險金跟遺產、他人贈與不算,所以如果你財產較多,丈夫可以分;或你跟丈夫去戶政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這樣你們不論財產或負債各歸各的」。
 
根據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不論婚前婚後,都可以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不過得以「書面契約」並備齊相關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若是婚後想改成夫妻「財產分開制」,另一方不同意該怎麼辦?律師雷皓明曾在「法律010」上表示,根據民法第1010條規定,以下7種狀況可由夫妻其中一方向法院聲請改用:
 
1.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3.依法應得到他方同意才能處分的財產,他方無正當理由卻拒絕同意時。
4.有管理權的那方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有明顯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因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導致會侵害到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權益時。
6.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7.夫妻的總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也可以由一方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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