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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開車門後車撞上!「這原因」後車要賠4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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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游明煌/綜合報導
 
梁姓男子開車到基隆市東明路加油站加油,他將車停妥在格位後,因為打開車門,被後方一輛由黃女駕駛的自小客車撞上,黃女指是前車開車門有疏失。但法官認為,黃女行駛的路徑寬度無法供汽車通行,梁無從預見有車會通過,沒有過失,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判黃女要賠前車4萬5。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女去年10月8日晚間8時許,駕駛A車行駛在東明路爭加油站內,行經加油站內停車格左側,正好梁男的B車已停好車要加油,但因梁男打開駕駛座車門而發生碰撞,B車受損,梁男提出求償告訴。
 

 

 

東明路加油站內,法官認為,黃女行駛的路徑寬度無法供汽車通行(如圖左側),梁男無從預見有車會通過,並沒有過失,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判黃女要賠前車4萬5。記者游明煌/攝影
東明路加油站內,法官認為,黃女行駛的路徑寬度無法供汽車通行(如圖左側),梁男無從預見有車會通過,並沒有過失,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判黃女要賠前車4萬5。記者游明煌/攝影

 

 

 

梁男主張,當時他已停好車要加油,後車突然撞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但黃女否認有過失,認為縱然有過失,梁男開啟車門未注意後方行車也有過失。
 
法官審理認為,梁男將B車在爭停車格停妥後,黃女才駕駛A車行經停車格左側,致與車門發生碰撞,客觀上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B車車體損害有因果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勘驗相關影片畫面,發現兩車發生碰撞時,A車左側緊鄰花圃,左前方更已碰撞花圃旁的黃色警示柱,並且將近一半車身已駛入停車格,A車行駛的路徑寬度無法供汽車通行,梁男無從預見A車會自該處通過,沒有違規行為或疏未注意情事。 
 
法官並說,事故發生地點雖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的道路,但車輛行駛在加油站時,仍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維護行車安全。位安全規則,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界人士表示,一般在道路上前車駕駛或乘客開車門,造成後車撞上的情況,前車通常責任較大,要負賠償責任,與此案情況並不相同,此案主要在加油站內,發生地點屬停車格,非後車行駛之車道,因此責任分攤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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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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