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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台北國軍賓館 軍人之友社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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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志函、王宏舜/台北報導

軍人之友社遊說台北市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出錢蓋台北國軍賓館,公會五十一年後索討房屋,但軍人之友社自稱是房屋所有權人,就算有使用借貸關係,「光復大陸後」才需還屋。最高法院調查,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出資興建的公會為所有權人,判決軍人之友社返還房屋,全案定讞。

台北國軍賓館位台北市中山北路巷內,北市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使用三樓;軍人之友社佔用一、二、四、五樓,其中三層樓租給日本料理餐廳、倉庫或轉租套房,五樓是辦公室。

大樓一樓嵌有「台北市國軍賓館落成記」的碑文,詳述改建所需經費是「承台北市屠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諸君愛國敬軍全部認捐」。大樓當年落成時,報章還特別介紹「館內裝有冷氣調節設備」,方便接待來台北度假、辦公的國軍官兵。

台北市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指出,當年因應政府播遷來台後的反攻大陸政策,軍人之友社於五十一年前遊說公會出錢蓋台北國軍賓館;公會因而將每隻豬一元的勞軍款充作建築費,共出資四十萬元,賓館無償提供對方作為國軍休憩、飲食使用。

公會主張雙方達成使用借貸協議,軍人之友社負擔借用期間的水電、租金、稅捐,雙方約定反攻大陸後,軍人之友社要歸還房屋。沒想到,軍人之友社搬遷後,竟將空屋挪為他用、出租給第三人。軍人之友社辯稱,房子是公會五十一年前捐贈,因此,軍人之友社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是納稅義務人,並以承租人身分與北市府簽土地租賃契約。就算雙方成立使用借貸關係,返還房屋也應在光復大陸後。

一、二審法院查出房子未辦保存登記,公會出資蓋房,才是房屋所有權人;雙方當時曾協議「光復大陸後,房子應移交公會掌管」、「公會捐贈賓館之期限至光復大陸日為止」,如果軍人之友社是房屋所有權人,又何必與公會約定使用權源?房屋納稅義務人未必是所有權人,認定雙方成立使用借貸契約。

合議庭認為,兩岸關係牽涉政治、外交實力,「反攻大陸」、「光復大陸」未必會發生,此條件也與法律行為效力的要件不相符。軍人之友社未經同意將房屋轉租第三人,公會可隨時終止契約,判決軍人之友社返還房屋。全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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