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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款建案完工 才能列報利息費用

#政策 #借款 #利息 #工地別 #成本

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果採合建分售房地型態,向銀行專案的借款利息費用應按「工地別」申報,如果建案已完工,等於是利息費用已經確定、可列報。然而若房屋仍在建造,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官員指出,建設公司興建建物出售,向銀行融資專案借款的利息費用應歸屬建物成本,按照會計準則而言,如建物尚未完成,這筆利息費用要資本化,做在建工程成本。

如果建案已完工,等於是利息費用已經確定、可列報。然而若房屋仍在建造,不得列為當期費用。中時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中和四號公園危老重建案,基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中安街88號。(陳君瑋攝)

國稅局也舉例說明,某建設公司A在2017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利息支出2,500萬元。

雖然A公司已按「工地別」歸屬列帳,但其中1,500萬元利息費用是未完工建物,國稅局認為這筆費用尚為資本、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最後國稅局剔除這1,500萬元利息費用,並要求A公司補稅255萬元。

官員提醒,依財政部2015年函釋規定,如地主未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合建分售須辦理營業登記,課營業稅及營所稅。第一小面積土地;第二該筆土地在興建前已持有10年以上;第三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做個人、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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