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冬天幫小嬰兒洗熱水澡,是新手父母的一大挑戰,嬰兒浴盆如果有危險尖端、銳邊割傷或小物件,會使小寶貝有被割傷或誤吞的風險。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特於110年7月間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實驗室依CNS 16025國家標準檢測8款市售嬰兒浴盆,其中「品質項目」8件全數合格,但「標記及標示」與「使用說明書」竟全數不符合規定。
消保官表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110年7月1日起將嬰兒用浴盆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自該日後製造或進口的嬰兒用浴盆必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陳列或銷售。本次抽查雖無110年7月1日以後才製造或進口的嬰兒用浴盆,但依國家標準CNS 16025「兒童照護用品-嬰兒用浴盆」執行檢測的結果,8款商品皆符合安全標準。
但本體永久性標示、外包裝標示或說明書內容皆有欠缺,主要缺失包括本體或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未附說明書、本體未以中文標示代理商或製造商電話、警語缺少溺水危害與防止溺水標題、缺少跌落危害與防止跌落標題、未標示建議年齡及最大體重……等等,8款商品無一全部合格。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違反標示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針對本次查獲標示不符之嬰兒用浴盆商品,本府經濟發展局將針對位於本市製造商或進口商輔導改善,非本市轄區之業者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
消保官建議消費者於購買嬰兒用浴盆前,請先認明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再行購買,更要特別要注意使用說明及警語,以確保嬰兒洗澡安全。消保官並提醒廠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每年規劃「市場監督購樣檢驗計畫」,此後將不定期進行市場監督取樣檢驗嬰兒用浴盆,業者如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嬰兒用浴盆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銷售者則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