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同一公司在同一年度內的所得稅,卻有可能因為查核時點及項目不同,而有數個行政處分,實屬正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次補稅行政處分都是各自存在,是就差額部分補徵,並非取代前次處分,納稅人千萬別誤以為只要繳納最後一次處分即可,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舉例,曾有一家公司的2017年所得稅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通知提示帳簿文據,結果公司未提供,於是國稅局以其自行申報營業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核定補稅290萬元,是此案第一次核定補稅。
同一公司在同一年度內的所得稅,卻有可能因為查核時點及項目不同,而有數個行政處分,實屬正常。圖/聯合報資料照
隨後國稅局又發現這間公司有漏報銷貨收入,因此又再核定補稅282萬元,是第二次核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