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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亡無親友?3筆土地遺產入國庫 養子30年後才認親...追討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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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羿馨/新竹報導
 
新竹林婦因無繼承人,3筆土地遺產收歸國有。鄭男控訴,因戶政登記錯誤,未能及時取得合法繼承人身分,2023年經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成為合法繼承人,要求國家返還販售土地的錢。但法官發現,全案已逾15年法定時效,判鄭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林婦1990年間過世,當時未有任何人承認繼承,法院依民法相關規定選任國產署為遺產管理人。國產署於1993年依法將林婦所遺留3筆土地收歸國有。其後,於2001年將其中2筆土地有償撥用予新竹縣政府,並於2007年將第3筆土地讓售給共有人,合計取得撥用及讓售價金共334萬餘元。
 
 

 

新竹林婦因無繼承人,3筆土地遺產收歸國有,鄭男以戶政登記錯誤,打官司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為合法繼承人,要求國家返還售地的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黃羿馨攝影
新竹林婦因無繼承人,3筆土地遺產收歸國有,鄭男以戶政登記錯誤,打官司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為合法繼承人,要求國家返還售地的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黃羿馨攝影

 

 
鄭男主張,林婦為其養母,兩人自小同住一戶並共同生活,且於2023年間經法院判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成為林婦唯一合法繼承人。因早年因戶政登記錯誤,未能及時取得合法繼承人身分,要求國有財產署返還林婦生前名下3筆土地所產生的撥用與讓售價金共計334萬7738元,並自2001年計算利息。
 
判決書指出,國產署分別於2001年及2007年受領價金,鄭男於2024年始提起訴訟,已逾民法規定15年法定時效期限。但鄭男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應自繼承權確認之日即2023年12月25日起算,因此主張並未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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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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