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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內湖購地弊案 法院判老臣張明田要賠償8.9億元

#中信金控 #張明田 #租售 #中古 #預售 #公司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台北市內湖區安康段2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作為中信商銀的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億餘元,一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判張15年徒刑,併科5億元罰金,案件上訴審理中;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今判張應賠償中信金控8.9億餘元,可上訴。
 
中信商銀2012年有擴充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需求,尋覓合適廠辦地點,而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計畫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見有利可圖,透過弟弟張明人及家族掌握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共同投資安康段土地,並隱匿關係人交易,內定出售給中信銀作為資訊機房,中信銀因而損失1.8億餘元。
 
張明田。圖/聯合報
張明田。圖/本報資料照片
 
張明田2015年內定安康段另筆土地作為中信銀的行政大樓,以51億3980萬元將土地賣給中信銀,導致中信銀損失7.1億餘元,2筆交易共讓中信金、中信銀損失8.9億餘元。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張明田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張明田雖擔任專委職務,但是實質的行政長,年薪高達逾7000萬元,享有待遇顯然已高於中信金多數董事,可見對於中信金、中信銀影響力非同一般。
 
一審認為,張明田利用職位指示下屬替個人投資服務,混淆公司分際,圖謀個人私利高達數億元,且否認犯行,惡性重大,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張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案件上訴二審審理中。
 
民事部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替中信金控向張明田求償8.9億餘元,台北地院一審認為中信金、中信銀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中信金控並非直接受有損害,投保中心以中信金為被害人,代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不合,裁定駁回,但被台灣高等法院廢棄裁定,發回更審。
 
張明田反駁,中信金、中信銀雖為控制空司、從屬公司關係,但非同一法人,土地買受人為中信銀,中信金難認為直接被害人,投保中心提告顯不合法,且當事人不適格。
 
他指出,購置資訊機房、行政大樓提案後,須經董事長、總經理、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他無從置喙購地案,也沒有准駁權限,認為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台北地院更一審認為,中信金對中信銀具實質控制權,中信銀獨立性薄弱,形同中信金內部單位,因此中信銀受有價差損害,即為中信金的損失。
 
另根據證人說法,認定張明田運用實質影響力,操控不動產購置案,得以左右董事會決策資訊,而為實質董事,但卻故意隱匿關係人交易,使中信金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張明田應賠償中信金8.9億餘元。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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