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報香港新聞組/綜合報導
香港建輝船廠去年11月入稟高院,指去年5月與珍寶海鮮舫持有者簽約,打算以4元(港幣,下同,約0.5美元)購入4艘船,珍寶一方須支付船舶處理費;惟船廠收到對方60萬元定金後,珍寶海鮮舫去年6月就沉沒,協議沒下文。船廠要求持有者交出船隻,並賠償480萬元的處理費用。
明報報導,高等法院昨開庭審理,庭上透露港府已指示珍寶海鮮舫的廚房船須於5月1日之前移離。法官亦頒下保存令,下令珍寶海鮮舫持有人盡力保留廚房船船底部件。
據報導,原告為建輝船廠有限公司;首被告為持有太白海鮮舫3艘船的太白海鮮舫有限公司,次被告為持有珍寶海鮮舫的香港仔飲食企業有限公司。事源雙方去年5月簽約,原告打算以4元購入4艘船,被告須支付540萬元作船的處理費,惟被告支付「定金」後,珍寶海鮮舫就入水沉沒。原告入稟要求被告交出船,並賠償480萬元處理費用。
報導稱,原告一方在庭上表示,按照打撈方案,珍寶海鮮舫廚房船船底部分會打破成3至4塊碎片,由人員打撈上水面。原告要求自行保管碎片,直至本案審結,又指保管費用為每天5,000元,意味3個月費用高達45萬元。被告一方反對申請,稱廚房船船身現時位於淺層海牀,打撈方案受制於環境變化、專家意見和海事處指示,最終打撈出來的船底部件可能多於3至4塊。
報導指,法官黄國瑛關注為何原告希望保留船底碎片,它們撈起後或已變成殘骸。被告一方認為,原告希望調查碎片,從中找到想要的證據。法官聞言提醒,保存令只限於保留碎片,各方不得損毁碎片。法官在休庭後頒下保存令,要求被告盡一切合理努力保存船底碎片,而原告須將50萬元存入法庭,由被告保管碎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