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藝人陳喬恩涉嫌酒駕,被測出酒測值0.67,觸犯公共危險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及附條件緩刑作業應行注意事項」,陳喬恩如獲緩起訴,最有可能被罰的緩起訴處分金是3到6萬元。
台北地院。(圖/記者王聖藜攝影)
2012年3月16日台北地檢署召開主任檢察官會議,決議修訂相關規定及參酌法務部2002年9月25日所訂頒「檢察機關辦?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對涉及酒駕案的緩起訴處分金訂出處罰標準,視酒精濃度將犯案情狀分為5級。
其中,第一級為0.25以上到0.55未滿、第二級為0.55以上到0.75未滿、第三級為0.75以上到0.9未滿、第四級為0.9以上到1.1未滿,第五級為1.1以上。
這份行政命令建議檢察官對被告處罰的緩起訴處分金 ,第一級為2到4萬元,第二級為3到6萬元,第三級為5到8萬元,第四級為7到10萬元,第五級為9萬元以上。
行政規定還說,曾有一次公共危險紀?再犯者,得依再犯者的級?自動加一級,如再犯屬第5級,則逕依第5級處?,如是第3次再犯或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者,則?宜再給緩起訴。
準此,如果承辦檢察官未來決定對陳喬恩作出緩起訴處分,依她的酒測值0.67估算屬於「第二級」,即陳喬恩可能會被處罰3到6萬元,為求執法統一性,這套標準置於台北地檢署內勤偵查庭裡,不過,實際上如何處理,依檢察官職權認定。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