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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繳20多年稅「房子還不是我的!」 律師有方法討回:最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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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房子不是我的,還幫忙繳稅,錢還來!」一名網友發文表示,房子是祖父遺留下來的,沒人住在裡面,真正持有人也擺爛,沒人願意繳錢。自己則是幾個月會回去打掃,順便住幾天,直呼「台灣法律難道沒有一個人繳了20年以上的稅,可以申請土地或房屋持有嗎?」話是這樣說,但他清楚,不管幫忙繳多久,房子終究不會是自己的,或是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訴請向持分人負擔費用?
 
貼文曝光後,一票人一致說到「想太多」,因為不是住久、繳久,名下登記人就會換個名字,還有人稱「台灣不動產採登記制,沒有逆權侵占」、「不管你住多久付多少別人的名字就是別人的!不要想太多」、「別想多了,那是別人的財產」、「不可能這樣啦 不然我幫鄰居付一付他房子也變我的了」、「祖先顯靈修改遺囑就可以」、「你可以上法院向所有持分的人訴請該人負擔其持分之地稅及維修費」。
想討回過去繳納的地稅、電費等等,律師表示,可以主張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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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案例,如果原PO想把祖父遺留的房子所有權全部移轉到一人名下,睿均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游嵥彥表示,不論是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原則上都是需要全部共有人的同意。但是為了促進不動產的效益,土地法特別規定了分割採多數決制,也就是說如果情況一,得到「超過」1/2 共有人的同意,且共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超過」一半;或是情況二,同意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超過」2/3,這時候就不用考慮同意者的佔比人數,可以直接處分房子。 
 
原PO自己沒有持分,前前後後幫忙繳了20多年的地稅等等的行為,可以主張民法上的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意思是管理人(原 PO)沒有受到(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例如繳費行為,其管理應依本人(房屋所有權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因此,原PO可以依民法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所有權人返還原PO過去代墊的稅款及水電等款項。
 
不過要注意的是,請求不當得利的時效為15年,因此原PO最多可能只能請求其他共有人返還過去15年的款項,超過15年的部分,所有權人就很可能會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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