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哥哥、弟弟分別受贈取得房屋及其基地坐落土地,土地是否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定義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上的建築改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另外還需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好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圖為台中市。圖/台中市新聞局提供](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MzIxMDgyMG5ld3M,/110637ec5bfbee96_1600x1067.jpg/qs/w=600&h=600&r=16888)
因此,如果房屋由哥哥取得所有權,土地由弟弟取得所有權,因兄弟為旁系親屬,即使土地所有權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筆土地仍與規定不符,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