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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正煌告林智堅侵犯著作權會成功嗎? 專家說關鍵有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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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有容/台北報導
 
台大認定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論文涉及抄襲、並撤銷其學位,余正煌律師吳俊達表示,可能也會對林智堅提出侵害著作權告訴。不過,學術研究所說的「抄襲」與著作權的「重製權」其實不同,經濟部智慧局說明,「侵害重製權」必須要舉證符合三項條件,法院才會認定有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抄襲」一詞,智慧局著作權組長毛浩吉表示,該法中以「重製」一詞代表抄襲行為,在法院審理中,「侵害重製權」的行為必須要符合「兩個作品一前一後發表」、「被告是否可能接觸原告作品」、「內容有無近似」,在著作權「重製權」的案件中,當事人必須要舉證被告有沒有可能接觸原告作品,例如提出寫作背景或手稿時間等,法院將會個案判定。
 
 

 

林智堅出示他與余正煌的論文,建議大家可以完整看完兩人的論文再來評論。記者胡經周/攝影
林智堅出示他與余正煌的論文,建議大家可以完整看完兩人的論文再來評論。記者胡經周/攝影

 

 

 

 
毛浩吉指出,「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也明載「除外」的狀況,如果是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亦即在學術論文上,如果將其他著作的部分內容作為說明、註釋等,且有正確註明引用來源,也不是「通篇引用」,就不會侵害著作權,但若在自己著作中幾乎完全引用他人著作的文字,就有侵害著作權之嫌。
 
不過,「著作權法」僅保障作品的「表達」部分,而不保障作品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也就是說,「文字照抄」有侵害重製權的疑慮,但「換句話說」或「依樣畫葫蘆」不一定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毛浩吉也提到,另一種相關的著作人權利,就是「改作權」。例如武俠泰斗金庸將小說做二版、三版的修正改版,就是行使自己的「改作權」;台灣出版社向外國作者購買「版權」進行翻譯後出版中文版,也是一種「改作」。民眾常見的「改作」,就是俗稱的「二創」,也就是把原作加上自己的創意,進行二次創作,包括將文字作品改編為影像作品、或是將他人著作擷取寫進自己的YouTube影片腳本並發表影片,如果沒有經過原作者同意,都有觸法、挨告的風險。

 

 

聯合報 記者黃有容/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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