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房東向房客收取費用,到底哪些需要報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可區分為三種樣態,包含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財政部不定期查核房東申報情況,國稅局提醒,房東取得所得應依規定報稅,以免遭補稅加罰。
房東與房客之間,除了租屋合約上面所約定每月租金之外,還會有不同的衍生費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申報為「租賃所得」,另外,如果是額外約定租用其他家電,只要是在租賃契約上載明相關租金,同樣是屬於租賃所得。

若違反房東與房客所簽訂的契約,產生違約金,即屬於「其他所得」。舉例來說,隨著學生進入寒假,租屋換約旺季來臨,房東若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押金,就屬其他所得;或是違反生活公約可能衍生罰款,例如室內吸菸需按次賠償500元,也要納入其他所得,都要記得在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
至於退租點交時,因屋況受損而必須以扣抵押金支付相關賠償費用,國稅局表示,因為房東有實際受損,所以這部分,房東可檢附相關單據證明費用流向,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不算所得,因此免報稅。
但如果是房東因此收取懲罰性費用,不屬於損害賠償,就仍應納入其他所得。
舉例來說,高先生(化名)在2024年元月與房客余小姐(化名)簽訂為期兩年的租賃契約,每月租金3萬元,高先生並依約向余小姐收取一個月押金3萬元,但余小姐2024年12月就因相中其他房屋而決定提前解約,高先生依約向余小姐收取一個月租金金額的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
國稅局稽查發現,高先生辦理2024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這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依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租屋市場進入換約旺季,但也出現不少房客因提前退租而遭沒收押金。國稅局提醒,房東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應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原文出處 【房東收租三樣態 報稅有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