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一名陳先生在2018年10月於A地工作並買了房,後來在2021年7月被公司調派至B地工作,因此出售這間房地產,陳先生按調職適用稅率20%想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卻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打槍」,申請復查後還是被駁回,到底原因何在?國稅局也清楚解釋其中緣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2021年7月1日起,因調職因素,必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產,應符合本人或配偶於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且「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可適用較低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為抑制短期炒作房地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2021年7月1日修正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稅率。但為了避免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而須適用短期45%或35%稅率情形,財政部於2021年6月11日公告,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產並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的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點,而於2021年7月1日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者,可按較低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
此外,若因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或因無力償還繼承房地抵押貸款的本金及利息等情形,也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報繳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陳先生於2018年10月在A地工作並購買一間房子,不過2021年7月被公司調派到B地工作,因此出售該房地產,陳先生按調職適用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但經查核發現,陳先生本人或配偶都沒有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因此改按該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稅率35%核定補徵稅額。
陳先生不服而申請復查,他認為原居住該房屋,但因公司政策安排而被調至B地,才出售房子,應按調職適用稅率20%課稅;不過國稅局人員查核後,因陳先生或配偶都沒有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且將房屋出租,並沒有實際居住在此,不符合20%稅率課稅規定,因此駁回。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如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也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詳加確認房地產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並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報繳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