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針對房地合一稅所謂「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賣房子,財政部已在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7項可適用20%優惠稅率計算的情形。不過,卻有民眾1年內短期買賣房子,稱公司結束營業而離職,導致無法繳交貸款而出售,自行申報房地合一20%優惠稅率,卻被國稅局駁回並被要求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出案件,甲君在民國111年5月購入桃園市A房地,再於111年8月出售,其於111年9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行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房地適用稅率20%,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約20萬元。

但國稅局查得,甲君在98年間購入台北市南港區房子,戶籍遷入後就不曾遷出,而甲君持有的桃園市房子期間並未辦竣戶籍登記,也沒有實際居住事實;另外,甲君的戶籍地南港區房子,距離工作地點的新北市汐止區僅約3公里,但桃園的房子卻距離約52公里,車程時間約1.5小時。
國稅局認為,依一般社會經驗,難認甲君因工作關係所需,而購置桃園市房子,認定甲君應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約45萬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公司結束營業離職,導致無法繳交貸款而出售,應適用20%稅率課稅。國稅局再解釋,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桃園市房子,不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規範要件,因此復查決定駁回。
國稅局呼籲,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地,若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規範要件,才可適用20%較低的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否則將遭補徵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