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去年9月25日中午駕車,沿國道1號北向龍井路段,不到1分鐘、1.5公里距離,4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遭民眾錄影檢舉,被開4張紅單,分別處罰鍰3千元、記點1點,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南地院認他違規相隔未逾6分鐘、6公里,撤銷3張罰單。
張男表示,4次違規行為,發生時間於1分鐘內且距離未逾2公里,而後3次違規行為,距離第1次違規行為時間未滿6分鐘,且行駛未達6公里以上,仍連續裁罰,有違憲法的比例原則。
新竹區監理所指出,依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查復,依民眾檢舉影像,該車在不同地點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時間與地點均不同,為數行為,依行政罰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應分別處罰,於法並無不合。
台南地院認為,張男違規行為國道1 號北向185.1至183.6公里,查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在6公里內、6分鐘內、未行經1路口以上,且非在隧道內違規,舉發機關與裁罰單位僅能為一次舉發與裁罰。而新竹區監理所分別就各件裁罰,難認與法律規定相符,因而撤銷3張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