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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未打方向燈被檢舉 5.3公里內連吃4張罰單失金1萬2

#國道 #方向燈 #檢舉 #罰單 #地方 #政策
聯合報 記者劉明岩/彰化報導
 
彰化市葉姓男子日前駕車行經中山高台中路段,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也未保持安間距離,在5.3公里內,遭人依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連收4張罰單,應處1萬2000元罰款,直呼太離譜,向媒體表示將提申訴;但國道警察第3大隊表示,葉是同一個行為但不同地點違規多次,依法仍依次數開罰。
 
葉男指出,他收到的4張超速罰單,均是在今年3月2日上午7點52分到55分間,被依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不當開罰,發生路段都在國道1號北向179.7公里到174.4公里間,第1張是52分在179.7公里,第2張到第4張都在55分,但違規地點分別在175公里、174.8公里、174.4公里,也就是說5.3公里的距離連開4張罰單。
 
彰化市葉姓男子日前駕車行經中山高台中路段,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也未保持安間距離,在5.3公里內,遭人依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連收4張罰單,應處1萬2000元罰款。照片/讀者提供
彰化市葉姓男子日前駕車行經中山高台中路段,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也未保持安間距離,在5.3公里內,遭人依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連收4張罰單,應處1萬2000元罰款。照片/讀者提供
 
葉男說,4張罰單,每張3000元,合計1萬2000元,5.3公里數換算,1公里「通行費」是2200多元,他接受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規而受罰,但無法認同一罪多罰。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大隊交通組長張弘杰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執行,認定上採取不同多次的不同行為裁罰,也就是說,同一個行為但不同地點違規多次,還是依次數開罰。
 
張弘杰說,葉對裁罰如有不服,依法可以提起申訴,警方會逐一釐清違規和裁罰的依據。
 
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也未保持安間距離的檢舉案件越來越多,與葉類似被檢舉的案件最近有項判決。即彰化縣某營造公司公務車去年6月間行經彰化快官交流道,短短2分44秒內被檢舉達人行車紀錄器拍攝不斷變換車道卻未打方向燈,台中監理所據檢舉畫面,開出10張罰單合計罰款3萬元,營造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其中3張是同一違規行為,判決撤銷罰單,其餘7張照罰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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