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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 不得超收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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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內政部5日提醒,去年7月已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房東不得再超收電費,若按度計費,每度不得高於台電當期平均電價;非按度計費,房東不能收取超過該期台電電費總額,去年7月15日後簽訂的新約適用,房東、房客都要留意。
 
內政部表示,地政司已訂定查訪計畫,並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強查核市售契約書,確保通路業者販售的契約書符合新版規定,保障租屋族權益。新版契約規定房東應按台電電價合理計收電費,此外也要求電費資訊透明,房東應提供電費單資訊,房客也可向台電申請查詢。
 
租屋電費新制去年7月上路,但桃市府在農曆春節後展開查核,發現有高達63%的租約仍為舊版本。圖/桃園市法務局提供
租屋電費新制去年7月上路,但桃市府在農曆春節後展開查核,發現有高達63%的租約仍為舊版本。圖/桃園市法務局提供
 
內政部提醒,購買契約書時,可先確認封套或封面是否印有「113年最新版」字樣,或掃描封面上QR碼查閱內容。若發現業者仍在販售舊版契約,可向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檢舉,相關單位將負責查核並要求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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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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