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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惡房東超收電費 租屋電新制規定電費資訊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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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為使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並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避免房東超收電費,保障房客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今核定內政部所研擬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3日核定,後續將由內政部依法公告施行。此次修正的租屋電費重點,包括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增訂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
 
本次「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租屋電費新制,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時,其電費計收若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租屋電費新制規定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租屋電費新制規定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制也 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房東應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房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
 
消保處呼籲房東,日後出租房屋,契約內容除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外,亦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之情形。消保處亦提醒房客,租屋簽約前,應詳閱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電費計收基準是否符合租屋電費新制之規定,以確保自身租屋權益。

 

 

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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