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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收到過世親戚地價稅單!高雄男一查才知自己竟是繼承人

#政策 #理財 #繼承 #地價稅 #土地 #過世 #父母 #子女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收到不是父母名下、甚至已過世多年的親屬土地地價稅單,先別急著認為寄錯。高雄稅捐稽徵處提醒,這種情況有可能是「再轉繼承」,依法仍可能成為土地繼承人,並負有繳納地價稅的義務。
 
高市稅處近日接獲民眾大華(化名)詢問,他收到以自己名義開立的地價稅單,經查土地所有人竟是已過世多年的家族長輩,由於該土地並非父母名下財產,自己也不是該名長輩各順位的繼承人,因此對收到稅單感到十分困惑。

 

 

再轉繼承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與一般繼承人相同,因此仍須依法繳納地價稅。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游智文/攝影
再轉繼承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與一般繼承人相同,因此仍須依法繳納地價稅。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游智文/攝影

 

 

稅捐處說明,「再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例如祖父母)過世後,遺產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前,原本的繼承人(如祖父母的子女)又不幸過世,導致該繼承人的繼承權,再依法由其子女(孫輩)承接,因此即使與最初的被繼承人沒有直接繼承關係,也可能因再轉繼承而取得遺產權利。
 
以大華的案例來看,原本是祖母繼承胞姐(即大華的姨婆)的土地,但一直未辦理繼承登記,祖母過世後,由其子女,也就是大華的父親及叔伯、姑姑繼承;之後大華的父親再過世,因此原本屬於父親的繼承權,又依法轉由大華承接,成為該筆土地的再轉繼承人。
 
稅捐處表示,再轉繼承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與一般繼承人相同,因此仍須依法繳納地價稅,若民眾發生繼承事實後不願繼承土地,應自知悉可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若逾期未辦理,依法便不得再主張放棄繼承,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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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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