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由於時代變遷,婚姻觀念漸漸產生變化,現今的離婚率也提高,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一旦夫妻雙方都協議離婚時,依照離婚協議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產(如不動產、贍養費等),並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不過若在夫妻離婚後,又贈送另一方財產,則情況又完全不同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就接到一位張先生詢問,與配偶於2019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贈與妻子不動產,不過今(2021)年又贈與前妻現金300萬元,是否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產(如不動產、贍養費等),不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示意圖/photoAC
對於張先生的疑問,國稅局人員指出,夫妻協議訴請離婚時,依照離婚協議,一方給予、贈送另一方財產者,不屬於贈與行為,因性質上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因此不是贈與稅課徵範圍;而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的給付與贈與,如果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於無償移轉時,則必須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人員說明,張先生於2019年離婚時,依離婚協議書給付妻子不動產,免徵贈與稅;不過今年又贈與前妻現金300萬元,如果張先生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則應計入今年贈與總額內,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80萬元,按稅率10%申報須繳納贈與稅8萬元。
此外,贈與財產的價值又如何計算?國稅局表示,贈與的財產價值應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如果是土地則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如果是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贈與的財產如果是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則以贈與日該股票收盤價為贈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