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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檢舉新制上路 紅黃線臨停4月30日起不能檢舉了

#交通 #政策 #違規 #檢舉 #違停
聯合報記者邱瓊玉/台北報導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愈來愈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也不斷增加,大量的民眾檢舉案不僅引發民怨,也讓警力不堪負荷,交通部26日表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面表列兩大類、共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將於4月30日正式上路。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違規行未逾6分鐘,以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1次、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並排停車等。其中違規停車檢舉部分,儘管紅黃線違停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不包含在內,不過交通部表示,民眾仍可撥打110通知警方,員警會在十分鐘內到場,現場舉發。

 

交通部26日表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面表列兩大類、共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將於4月30日正式上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26日表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面表列兩大類、共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將於4月30日正式上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表示,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修法以正表列方式,列舉46項可檢舉項目,其中動態違規項目,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41項違規態樣;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5項違規態樣。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規定,自4月30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的法律為處理原則,也就是說民眾於新法實施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即使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仍應適用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
 
不過若是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但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以新法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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