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昕穎/新竹報導
彭姓女子和李姓買家簽約以383萬元賣屋,李女並先支付108萬款項。沒想到交屋前一天,彭女反悔認為賣得太便宜、拒絕出售;新竹地院法官判彭女敗訴,需歸還原本收到的買屋款再另帶違約金共138萬元。
賣屋簽約才反悔,屋主多還買家30萬。(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買家主張,去年4月與彭簽下383萬元買賣契約書,並談妥會在同年5月底前交屋,扣掉銀行貸款、前後支付108萬,不料交屋前一天接到彭女電話,告知後悔出售;自己委請律師多次寄發存證信函催促履行合約,卻得不到答覆,決定提告,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108萬,另外請求彭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4萬。
彭女辯稱,房屋是透過仲介出售,買賣金額明顯低於同棟大樓的成交價,但仲介經紀人卻再三保證「賣價很高」,自己在簽約後多次向仲介公司反應,但仲介不理,加上自己另外積欠銀行卡債,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並禁止移轉所有權,才讓她無法履行契約。彭也喊冤認為,李女知道自己無力還錢,李擅自解約有違誠信,認為李的行為不合法。
民事法庭法官審酌,認為李女主動與彭聯繫,彭卻不斷以低於市場行情為理由拒賣,加上雙方簽訂買賣契約,賣方若未履行義務,買方有權力解除,李女不違法,判彭除了歸還108萬,另附帶賠償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