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張宏業/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等案,最高法院昨天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二年徒刑定讞,他將入監服刑,最高檢察署已啟動防逃機制,近期內將通知到案執行。至於林被控立委時期貪汙部分,發回更審。
林益世被控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索賄未遂部分,連同他被控洗錢罪名,以及林妻彭愛佳、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被控洗錢部分,因一、二審都判無罪,依速審法,昨都獲判無罪確定。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在住處陽台焚燒九十五萬美元,還把一二○○萬元台幣用磚塊綑綁藏入水池,最高法院昨天維持二審見解,依湮滅證據等罪判她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不過,林益世被控二○一○年立委任內,助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並收受地勇六三○○萬賄賂,則被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一審認定,林任立委時的行為與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七年四月;二審認為,林收賄喬事,與立委職務有密接關連性,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改判十三年六月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以林益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但該法僅是立委的義務、基本權利、利益迴避等規範,是概括性抽象法律,並非和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的法令。
此外,二審判決未具體論述林益世行為違背何種職務,或用哪種方式濫用職權,判決理由不完備;對於永豐盛負責人楊承鋼對林有利的證詞,二審未說明不採信的理由,未調查對林有利證據,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林益世案當初爆發時,特偵組另查出他一五八○萬元的財產來源不明,這部分歷審都判有罪,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判二年徒刑定讞,褫奪公權二年,併科罰金一五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