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財政部長蘇建榮口述
民眾至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應課徵空屋稅」獲得附議通過。但現行法令已給予地方政府課徵空屋稅的彈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地方政府得視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規定房屋稅徵收率。這些租稅工具都在眼前,有心要做,現在就可推動。
「房屋稅條例」雖無空屋稅規定,但住家用房屋部分,已訂明非供自住使用者較自住使用課徵較高房屋稅,地方政府可視所有權人持有戶數訂定較高稅率,等同課徵空屋稅的效果。
「房屋稅條例」雖無空屋稅規定,但住家用房屋部分,已訂明非供自住使用者較自住使用課徵較高房屋稅。(聯合報資料照片)
至於非住家用的房屋,依財政部七十五年解釋函令規定,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百分之一點五至二點五的房屋稅。現行多數地方政府對非住家用的空置房屋,按百分之二稅率課徵,仍有調整空間。
空屋稅是持有稅,對囤房也許有用,但能不能抑制房地產上漲,要看市場供給和需求。真的要抑制房價上漲,土增稅、房地合一稅等交易所得稅很有用,尤其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交易所得最課百分之四十五,可抑制房市短期上漲,減少炒作意願。
空屋的原因眾多,如地處偏遠、老舊、就業就學、依親療養、農業區人口外移等,不完全是囤屋待售,且都會區與偏鄉情況不同,例如中南部年輕人出外打拚,久久才回南部,若因老家空置被課稅,也說不過去。
空屋稅宜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訂定適當的徵收率,以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