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陳淑芬、孫英哲/綜合報導
台化公司彰化廠在2016年因汽電系統3部鍋爐操作許可到期,3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遭駁回,工廠被迫停工,提告國賠,2年前一審判決彰化縣府應賠償4.7億多元,然台中高分院25日判決廢棄一審判決,改判免賠。彰化縣府表示,感謝法院判決,會尋求與台化公司更良好的溝通。台化回應,接獲二審判決書後,將會與公司法務部門及律師討論因應對策。
彰化縣府在2011年12月間核發台化彰化廠的M16、M17、M22等3鍋爐設備操作等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止。台化先後提出3次展延申請,彰化縣環保局以燃燒不符標準為由均駁回。台化3度向環保署提起訴願,環保署雖撤銷彰化縣府的行政處分,但台化彰化廠最後仍停工關廠。
台化提起國賠訴訟,指控彰化縣府及環保局的駁回處分違法、且審查時間超出相關要求,造成台化被迫停工,包括各項損失,共求償11.4億元。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縣府及環保局駁回展延申請,經環保署認定為行政違法,導致台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餘元、被迫停工違約賠償2675萬元及資產減損3億9507萬餘元等,判決縣府賠償4億7704萬6416元。彰化縣府及台化不服,都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25日審結宣判,合議庭認為,彰化縣府公務員本於職權,解釋及適用法令而駁回展延申請,並沒有違常的明顯錯誤及不法,不足以認定有故意或過失。原審判決無理由,判決廢棄,駁回台化一審國賠訴訟,改判免賠,仍可上訴。
彰化縣府25日除感謝法院支持外,彰化縣長王惠美表示,縣府絕對會在環保和經濟方面並重,讓鄉親有好生活、宜居的環境,後續也會繼續跟台化溝通,讓東區的都市計畫早日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