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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污染鳳山溪 高院重判4年2月罰金2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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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凱涵/高雄報導

鳳山溪在105年底遭未領有排放許可證之化工廠-陽裕公司排放漆彈廢水,造成鳳山溪大智陸橋至大東橋長達1.22公里變成藍色,環保局以該公司未遵行停工命令移送法辦,並由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該公司污染環境所涉及之刑事責任,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日前經高雄地方法院重判實際負責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亦判決該公司應執行罰金2100萬元昨。本案是水污染防治法修法後的重判案例,可謂是環境正義的體現。

環保局表示陽裕食品公司從事漆彈製作,屬於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之化工業,將未經處理廢污水排入鳳山溪,105年1月19日已被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命令停工,但卻未遵行停工命令,於105年10月24日及11月16日遭環保局查獲仍繼續從事漆彈製作及排放廢水。該公司於105年10月24日的廢水經檢測結果COD為25,000mg/L,逾放流水標準值(即100mg/L)250倍以上,遠超過「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裁罰排放標準之濃度最高的50倍,會大量消耗水中溶氧量,產生惡臭,致水中動物大量死亡,嚴重污染環境。105年11月24日經高雄地檢署國土環保兼企業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莊玲如指揮保七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會同環保局、衛福部及水利局等單位赴現場聯合稽查,發現陽裕公司違反停工令仍持續排放廢水,當場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37條後段等犯罪嫌疑重大,將林姓負責人帶回,並向法院聲押獲准,並將實際負責人與該公司予以起訴。

案經高雄地院於106年12月12日作出判決,針對林姓實際負責人部分:105年2月2日至105年10月24日因犯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致嚴重污染環境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105年10月25日至105年11月16日犯不遵停工命令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有期徒刑拾月;又105年11月16後犯不遵停工命令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針對公司部分判決因其負責人105年2月2日至105年10月24日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之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又因其負責人105年10月25日至105年11月16日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又因其負責人105年11月16後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又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貳仟壹佰萬元。

環保局表示為維護河川水體水質,水污染防治法104年修正後已大幅提高罰鍰金額及刑責,本案由於該公司未遵行環保局的停工命令,還排放廢水嚴重污染鳳山溪,除了實際負責人因三度被查獲而判決三次有期徒刑外,對於公司法人亦處罰2100萬的高額罰金,可以說是為環境成本付出了相當的代價,對於拒不停工的事業應該會是一個重重的警惕。

環保局再度呼籲事業事業欲排放廢污水,應許得排放許可證並依許可內容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並落實水處理設施之操作,不應將未經處理之廢水直接排放而污染河川,如經查獲將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沒有排放許可之業者,除將處以重罰外,還會要求停工改善。另外無排放許可證,且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者,更涉及刑事責任,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被命停工改善應確實遵行停工命令。而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不遵行停工命令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所排放的廢水(液)如具腐蝕性(pH 小於2或大於12.5)將一併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予以移送法辦,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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