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台北市中山區「錦新大樓」7樓今年7月失火,警消撲滅火勢,火調小組查出屋主是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先將房屋租給林姓男子,林再交給潘姓住戶使用,潘使用電器不當釀災,台北地院今天依公共危險罪判潘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潘家失火後,燃燒面積約10平方公尺,但只燒損雜物,無人傷亡,檢警調查後,依公共危險罪嫌追究刑責,查出原屋主是李婉鈺。
台北市中山區「錦新大樓」7樓今年7月失火,警消撲滅火勢,火調小組查出屋主是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說,台北市消防局今年7月5日下午5時獲報,指新生北路2段、錦州街口的「錦新大樓」7樓發生住宅火警,警消獲報3分鐘抵達現場,20分鐘後撲滅火勢。
起火原因經過調查,是林姓男子向李婉鈺承租後,再交給潘使用,失火前,潘正在醫院住院治療,但他離家時曾將電風扇、電磁爐和音箱等電器插接在電腦桌上的附屬多孔插座,忘記拔下,結果電磁爐電源線短路引發火災,燒毀屋內電腦桌、雙人床、天花板裝潢。
檢方偵辦後,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潘,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潘犯失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罪,考量意外未實際波及他人釀成更嚴重的災禍,且他已將燒毀的物品修繕完成,輕判拘役。
北院今天依公共危險罪判潘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