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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徵地案 調解「開花」皆大歡喜

#政策 #寰宇 #德國 #土地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林孟潔/綜合報導
 
行政訴訟新制上路後,調解範圍不限於官司提告範圍,必要時,經法官許可,可就相關事項一併調解。德國弗萊堡行政法院曾就市政府土地徵收案與地主發生紛爭的行政官司,擴大談判基礎,透過調解讓市府與地主獲得雙贏。
 
弗萊堡1990年代有塊「蛋黃區」土地被某市府相中,市長希望能和地主「以地易地」,將蛋黃區土地讓出供建設之用,另以其他地方同等大小土地補償。市府依法須向地主徵收開發費用,協調過程中,市長打包票將在土地交換契約中放棄徵收。
 
十多年後,市長易人,新市長要求地主繳付逾五萬歐元的開發費用,地主提行政訴訟,表明若敗訴將另提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法官建議雙方調解。
 
地主表示當初是市府承諾不會有任何損失才同意交換土地,有需求的不是他。調解過程中,雙方發現前市長在地主原有土地蓋收費停車場,與說好的「換地目的」不一樣。
 
最後,地主承認徵收開發費用合理並確認金額,但市府應返還過去停車場所收取的停車費,這筆金額「恰巧與該繳的開發費用相同」,相互抵銷。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陳彥霖以德國這起案例指出,市府無權把地主土地改作停車場的事實,在傳統訴訟中可能認為和本案無關而不被討論,但透過擴大談判基礎,找到對雙方公平、有效的解決方案,將訴訟標的以外的事納入調解看似「開花」,但有時也是機會,或許能找出另條能皆大歡喜的路。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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