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中石化安順廠戴奧辛汙染求償案,纏訟至今10年,一審判經濟部、中石化須賠1.68億元,二審改判中石化應賠1.91億元,經濟部則免賠。最高法院今天宣判,判中石化須賠償400多人共1.8億元定讞,其餘人數、金額發回更審,經濟部免賠確定。
位於台南市安南區的中石化安順廠,原是日治時期的台鹼安順廠,生產燒鹼、鹽酸、液態氯;之後生產製造除草劑農藥的五氯酚鈉,過程中排放汞、戴奧辛,造成附近顯宮、鹿耳、四草等地區水域農田汙染。
中石化戴奧辛汙染案,最高法院9月28日開言詞辯論庭,受害居民北上關心。本報資料照片
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是全世界同時受到戴奧辛、汞「雙毒」汙染的唯一場址,學者調查發現附近魚汞、戴奧辛含量超標,也證實居民含有過量戴奧辛,罹患糖尿病,癌症人數偏高。
2008年法扶、台南市律師公會組成律師團協助打官司,起初有230多人向中石化、經濟部、台南市政府求償近3.5億元;期間因陸續有人死亡,由子女繼承訴訟,求償人數不斷變動,另因台南市政府展現對居民的健康照顧,撤銷對市府求償。
台南地院認為,中石化合併台鹼後,未積極防治戴奧辛汙染,造成居民捕食受汙染魚蝦貝類而受害,須負賠償責任;經濟部沒做好監督,也有責任要賠償,判賠1.68億元。
台南高分院則認為,戴奧辛汙染損害居民的「居住安寧人格權」,中石化應賠償1.91億元,較一審多出2300萬元;但經濟部不負責國營事業環保事項的預防及整治等,也非中石化股東或董事,不符國賠要件,判決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