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黃婉婷/綜合報導
租屋電費新制7月15日上路,房東若違反規定超收電費,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有租客指控房東直接漲租金,內政部昨表示,已掌握個案房屋業者,並請縣市政府查明實情,瞭解相關租約是否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如有違反,將依規定輔導改正及裁罰。
根據新制,租屋電費以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電費不得超過當期電費單每度平均電價;不以電度數計費的話,房東收取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公共設施電費部分,未辦分攤併入租屋電費內者不得額外收。
但有民眾發文指自己在新竹縣竹北租房,房屋業者公告7月18日後簽約的新房客和續約者要調漲費用,雖電費由一度5元調為3元,但每月租金調漲500元,還加收電梯設備及飲水機維護費300元。如果套房每月租金是8500元,就會變成9300元,調漲約1成。
內政部指出,租屋電費新制主要是讓租屋電費計收更加公平合理,符合實收實付原則,並未造成實際電費負擔增加,呼籲房東不應以此作為調漲租金理由或巧立名目,將電費轉嫁房客負擔。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房東如違反租屋電費新制規定超收電費,或於租約期間變相調整項目費用或調漲租金,均已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或檢舉,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仍不改正,依消保法最重可處50萬罰鍰,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提醒租屋族,無論新訂或續訂租約,應透過租賃實價登錄及各租屋平台多方查價比較;訂約前也務必確認租賃期間所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內容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公平,並於租約中書面明定,以保障租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