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獲取佣金收入,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於交易完成後,所取得的外匯佣金收入,並非與外銷有關的勞務,不得適用零稅率。
北稅局舉例,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甲公司雖取得外國A公司支付的外匯佣金收入,但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的勞務,經取得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得以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
只是如果該勞務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非屬與外銷有關的勞務,即使取得符合規定的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因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北稅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提供非屬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的勞務,如有取得國外公司給付的外匯收入,而誤申報為零稅率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