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雜誌記者蔣巧薇/綜合報導
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依習慣仲介會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仲介獲取的佣金收入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的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佣金收入的20%」計算,並以佣金報酬扣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佣金也算所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有意出售名下不動產,仲介乙君協助丙君以2,000萬元價格購買及協助甲君辦理簽約,甲君2021年給付乙君報酬60萬元,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知如何申報所得,向國稅局詢問後,依財政部發布的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的20%計算必要費用後,申報2021年執行業務所得為48萬元〔60萬元x(1-20%)〕,併同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漏報依法裁罰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佣金,即執行業務收入性質,若漏報該項所得,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 住展雜誌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個人幫牽線買賣房地 佣金該報稅?國稅局這樣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