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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管收租 須30日內交付房東

#政策 #包租代管 #租金 #房東

中國時報記者林良齊/台北報導

房屋委託代租與管理將更有保障!行政院消保處日昨審查完成內政部提報的「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代租業者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為收取日「30日內」交付房東,最快9月中就會公告施行。
 
該定型化契約中明訂,代租業者的「法定管理項目」例如:屋況與設備點交、居住者身分確認、日常修繕維護等;「約定管理項目」例如:收取租金、收取押金、管理押金等。定型化契約也指出,委託管理標的供「居住」使用;若承租人有變更用途、違法使用或有影響公共安全、衛生或居住安寧等情形,代管業應予「制止」,並向房東「報告並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行政院消保處明訂代租業者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為收取日「30日內」交付房東。中時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包租代管政策上路1年多,議員發現有業者欠房租或違規轉租問題,擔心影響房東加入意願。(陳怡誠攝)
 
雖然包租代管業近年來才興起,但仍發生有代租業者延遲給付房東房租情事,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租賃代管定型化契約中明定應於代收「30日內」交付房東;而代為管理押金者,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抵充因租賃契約所生債務外,「不得動支」;代租業者也「不得」再行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管理業務。
 
 
消保處提醒房東,若遇有契約內容與「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符合,可請求代管業修改或拒絕簽約;消保處也呼籲代管業者,提供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內容應符合「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契約內容與規定未符合,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最高可罰50萬元。
林良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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