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朱冠諭/桃園報導
桃園市現有377個市民活動中心,有73處坐落於私人土地,部分地主近年請求租金補償、協議價購或拆屋還地,民代呼籲市府應與地主妥善協商,避免影響市民使用權益。市府回應,目前有7案地主提出異議,4案將依判決內容遷移或租地,3案還在協調中,會積極辦理。
議員李家興表示,過去許多父執輩熱心公益,借地給政府蓋活動中心造福鄰里,並沒有訂定同意書或辦理捐贈過戶等手續,導致許多活動中心坐落私人土地上,後代陸續繼承、買賣後衍生爭議,希望拿回土地,甚至不惜和市府對簿公堂,要求拆屋還地。
李家興坦言這是歷史共業,但隨著市府陸續增蓋活動中心,部分地區1里有2個以上活動中心,許多地主認為應該回歸正軌,租金補償、協議價購都可以,而非強占民地,呼籲市府積極協商協商。
市府回應,全市377處市民活動中心,社會局管理203處、民政局負責174處,盤點後有73處坐落於私人土地,其中社會局所屬的7處有接獲地主反映;民政局轄管的有4處坐落私人土地,分別為大園圳頭、楊梅豐岡、秀才、桃園西埔活動中心,但目前沒有地主反映產權問題。
社會局長陳寶民表示,坐落於私人土地的活動中心建物大多已有年代,目前7處經地主提出的案件中,4處法院判決結果已出爐,分別位在蘆竹、觀音、大溪區,如評估建物已屬危樓將提前拆除還地,或是與地主協商暫時提供使用,待尋找鄰近公有建物搬遷後拆除還地,另3處協調中的案件則位於楊梅及觀音。
社會局表示,針對類似案件,市府財政局已召開「研商政府機關使用民地補償方案」會議,會中決議若地主提起訴訟且法院判決市府敗訴,將依法院判決結果處理;若建物經鑑定為危樓或以閒置報廢者,提前辦理拆除返還土地;若建物還需使用,則辦理無償借用或租用,必要時得編列預算取得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