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屢次對房客提告的張淑晶再次指控陳姓、吳姓房客涉嫌侵占套房內的電視、遙控器、門禁卡等物品,還破壞天花板、馬桶等家具,不賠錢又不繳房租;新北地檢署調查,張女提出的套房出租前與被破壞後的照片,格局根本不一樣,房客是因涉案被羈押才無法繳房租,今天全案處分不起訴。
屢次對房客提告的張淑晶再次指控房客破壞房子。(圖/聯合新聞網)
不起訴處分指出,張淑晶控告34歲陳姓房客今年4月向她承租新莊區福營路的一間套房,但陳竟將套房內的電視機、電視與冷氣的遙控器、床單、門禁卡等物品據為己有,還在天花板戳洞、在櫃子與地板釘釘子、把洗手槽與馬桶弄得髒亂、堵塞,遲未付押金也不賠償損壞的家具。
張女又控告30歲吳姓房客今年5月向她承租新莊區的套房,同樣侵占房內的電視機、電視及冷氣遙控器、沙發套等物品,弄壞馬桶等家具,不付租金不賠錢,向檢方提出2間套房遭到破壞、髒亂不堪的照片佐證。
檢方傳喚陳姓男子,陳未到案,吳則辯稱先前已繳交15000元押金,因涉犯毒品案被警方搜索逮捕,接著就羈押在桃園看守所,才沒有辦法付後續租金;當他被警方帶走時,套房環境很整齊,電視遙控器則本來就是壞的。
檢方認為,張淑晶提出的租賃契約書並未約定租賃附屬設備,難以證明有提供電視機、遙控器、門禁卡等物品給陳,吳則是在租屋處被逮捕,應該無法搬離電視機等物品。
另外,張淑晶提出被毀損的屋況照片,和原始屋況照片的拍攝角度與格局都不一樣,也沒有洗手槽、馬桶等處照片可供對照,難以證明陳、吳有破壞房內物品,認定罪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