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雨鑫/綜合報導
食品藥物管理署去年起向誇大不實的食品、藥品、化粧品違規廣告宣戰,若是代言人也涉及誇大不實的宣傳將一併開罰,食品最高可處400萬元,食藥署統計107年台北市衛生局提供的數據,總計有19件違規廣告,實際開罰74.5萬。
許多民眾深信代言人親自嘗試過的產品,能夠達到效果,只要有代言人代言的產品幾乎都賣得嚇嚇叫,但是也有愈來愈多的代言人,不愛惜羽毛,誇大對於產品的療效,甚至說出吃了就能達到神奇效果的廣告用語,令民眾趨之若鶩,食藥署去年也宣示要打擊類似情節,若是涉及廣告誇大不實,代言人、網紅等也要連帶一起負起責任。
根據食藥署統計,107年全國裁處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計7111件,裁罰金額高達2億4000萬元左右,目前食藥署僅提供台北市開罰的紀錄,有19件違規廣告,代言人涉及誇大不實,總計開罰74.5萬元。
律師林富貴表示,刑法第28條修訂後,針對共犯有不一樣的解釋,只要是參與施行的人都為之。簡而言之,若以食品為例,依家沒沒無聞的保健食品,因為代言人代言後,被民眾相信有其效果而大賣,結果卻因為誤信誇大不實的內容,而服用產品而造成損失,不該只處罰製造產品的業者,應連帶代言人一起受罰。
不過在實際的案例上,許多代言人恐會推託「自己根本不知情」、「僅是照著劇本唸而已」。林富貴說,這種狀況在行政法上仍會被罰,主要是依照行政法的規範,代言人仍有認知上的可能性,指代言人仍需要辨別是非,若僅是推託非故意或不知情,仍難以脫罪。
僅有該代言人自己有購買紀錄且也是被騙的一員時,才可能依照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