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了經查明確實無償借予、且沒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都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這裡所稱的「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不過有些親屬關係較為特別,如岳父母及女婿,算直系親屬嗎?很多民眾其實搞不清楚,就讓稅務專家為大家解惑。
有民眾提出疑問,如果將自己得房屋借給姐姐經營美髮院,雙方也已簽訂無償租賃契約,國稅局是否會核定租賃所得?高雄國稅局以民眾實際詢問的案例為例,陳先生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沒有收租金,不過依《民法》親屬篇,姐姐屬於旁系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因此國稅局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陳先生的租賃所得、課徵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許偉仁主任提醒,即使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使用,也非「一律免核定租賃收入」,仍需視以下情形來判定,比如: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的商號或執行業務,則免核定租賃收入。而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的商號或執行業務,仍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其他合夥人出資70%部分應按比例計算租賃收入。
此外,還有一種較特殊情況,許多民眾並不清楚,就是若岳父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給女婿,讓女婿為開設「獨資」的律師事務所使用,很多人認為女婿為直系姻親,應不算直系親屬,所以應該要計算他的租賃所得並課徵所得稅?許偉仁指出,依《民法》親屬篇,直系姻親仍屬於直系親屬範疇,因此依照法規,岳父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給女婿、讓他獨資開設律師事務所,免核定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