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慈雯/整理報導
房屋出借要注意小心惹稅上身!一般人都認為將名下房屋出借給他人使用不需要繳交所得稅,但財政部表示,除非是經由確認係屬無償且沒有提供營業或是執行業者使用,不然都應該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若沒有申報租金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就會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房屋出借給他人須沒有提供營業或執行業者使用,否則依然要繳交所得稅。(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解釋,當民眾無償出借名下房產給他人使用時,需要提供財產無償借用的公證契約證明,否則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核課租賃所得稅。財政部說明,因為民眾名下的房產可以自由使用或是做為出租收益,照常理來說,並不會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如果有將房產借予他人營業用或執行業務者的營利使用,都需依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繳交所的稅。
財政部也針對「無償」作出解釋,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是指將財產無償借給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竣公證。
因此,財政部也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就應該參照當第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誠實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