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甘育瑋、呂思逸/新北報導
許多企業都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後續卻衍生糾紛。律師認為,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及符合比例原則,若太嚴苛,訴訟時仍會被判失效。新北市勞工局提醒,勞工簽約時應避免雇主「無限上綱」。
不少職場新鮮人為了求職,面對各類契約常選擇「簽了再說」,殊不知恐簽下「不平等條約」,曾有主管級勞工跳槽時,才發現當初任職時簽過競業禁止條款,不能從事的職業項目被列了30多項,想跳槽卻受限制。
「科技業、航空業最常見!」新北市勞工局勞工關係科長賴彥亨表示,只有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等,才可要求勞工簽署競業禁止;若為清潔工、服務人員等通用技術, 則不受保護,也不需簽訂。
賴彥亨表示,部分美髮業、房仲業者還會要求勞工簽訂「不可跳槽至營業周邊同業」的契約,勞工應注意契約內限制職業的「範圍」、「職位」應明確,避免雇主無限上綱,若影響工作權、職業自由,契約視同無效。
律師黃仕翰表示,契約應同時保障勞方受憲法保護的工作權,及資方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或技術,若有兩者衝突,「是否具公平性、合理性及符合比例原則」,是訴訟勝敗關鍵。
黃仕翰指出,雇主是否提供補償,勞工是否有一定相當的職務或地位,及離職後的就業禁止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等,都是訴訟時衡量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