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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問題多 恐非修法可解

#同性婚姻 #同志 #民法 #修法 #政策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北昨舉行同志大遊行,引發熱烈討論。同志權益團體長期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但迄今未能如願,除了社會存有不同意見外,究竟修法要從《民法》親屬篇修正,還是另設特別法保障,也尚未有定論。雖然朝野立委提案修《民法》,但因同性婚姻問題複雜,牽涉許多法律層面問題,恐怕不是單純修《民法》可以解決的。

同性婚姻問題複雜,牽涉法律層面問題,恐怕不是單純修《民法》可以解決的

我國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因此《民法》一直是以異性夫妻作為規範,但近年來,由於同性平權意識抬頭,同志團體積極爭取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以及同性伴侶收養子女、財產繼承權、醫療同意權等各方面的權利義務。

其中,醫療同意權,目前同性伴侶是可以「家屬」身分,替伴侶簽下醫療同意書,另遺產繼承方面,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同性伴侶仍有一定程度保障,只要伴侶生前立下遺囑,同性伴侶即有繼承權,原則上只要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即可。

至於婚約、收養部分,則是同性伴侶最積極爭取部分,依據民法親屬篇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1074條規定「夫妻應為共同收養」、1075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這不但將同性婚姻的制度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也讓同性伴侶依法只能一人收養,無法共同收養子女,組成家庭。

事實上,對於同性伴侶爭取應有的權利義務,社會普遍持正面態度,不過,對於同性伴侶婚姻是否合法化,正反意見就相當分歧,就連同性伴侶團體對於是以婚姻制度,或是伴侶制度作為保障,也有不同聲音。

對於同性婚姻平權的修法,過去法務部是擬訂「同性伴侶法」,以另設特別法方式來保障同志婚姻及相關權利義務,但不少同志團體認為,以另設特別法方式,將同志從一般人區分出來,反而是對同志的歧視。

目前朝野立委已紛紛提案修正《民法》,取代制定特別法,將《民法》規定婚約要件的「男女」修正為「雙方」,試圖從根本解除婚姻制度對於同志的歧視。

不過,有官員認為,修法「牽一髮動全身」,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將《民法》婚約規定「男女」修正為「雙方」,能不能解決全部的法律爭議及權利義務?甚至是否會影響其他法規適用性?法務部目前已進行全面性評估。同性婚姻入法,在當前社會意見不一,牽涉法律爭議廣泛情況下,恐有一段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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