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敬殷/台北報導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昨天開會做成決議,未來同性婚姻的訂婚及結婚年齡不得低於十七歲和十八歲。不過,為求符合性別平等規範的原則,民法現行規定異性婚姻在訂、結婚年齡(異性婚姻),與同婚不同,將建議一併修正一致。
同婚法制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記者邱德祥/攝影)
此外,現行法令對異性戀有禁婚親的限制,考量在於種族健康和倫常,雖然同性婚姻沒有自然生育情況,目前也禁止人工生殖,但考慮到國內對傳統倫理的觀念,現階段同性婚仍然維持跟異性婚一樣,禁止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不得結婚。
政院的同婚法制專案小組昨天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的婚約、結婚和夫妻財產制進行討論。
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會後表示,民法規定成年是廿歲,若滿十八歲結婚,仍屬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同婚違反規定,低於法定年齡或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婚姻可以撤銷。
由於現行民法針對異性婚部分,男性訂、結婚年齡不得低於十七和十八歲,女性訂、結婚年齡不得低於十五和十六歲,陳美伶說,未來將建議一併修正。
對於有人顧慮同志出櫃都受到不少阻力,若結婚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否會讓同性結婚成為一大障礙,陳美伶解釋說,立法目的是基於保護,若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婚姻只是「得」撤銷,不是無效,只要當事人沒有撤銷,婚姻是有效存在。
結婚形式要件仍採登記制,陳美伶說,異性婚要「書面、兩位成年的證人及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三要件併存,同性婚比照;夫妻財產制,異性和同性不需有差別,名稱未來考慮改為婚姻財產制。
至於在結婚實質要件部分,法令規定「不能人道,婚姻可以撤銷」,陳美伶說,同性婚應該不需要適用此一條文,此一條文過去也少有人使用,規範異性婚的部分,未來也可能拿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