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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限制同婚違憲

#政策 #大法官 #同性婚姻 #釋憲 #民法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出釋字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圖/聯合新聞網)

不過,釋憲文中同時表示,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是要修民法婚姻章、或在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於立法形成範圍。解釋中也特別強調,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不會改變。

大法官作出同性婚應受保障的解釋,備受國際關注,台灣被形容是亞洲第一個保障同志婚姻權的國家;司法院昨天罕見召開中外記者會、並同步發表英文版釋憲文。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解釋認為,從民法九七二條所導出的相關法律來看,都只有提到「男女當事人」,大法官會議歷年來的相關解釋,都只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這都是依循異性婚姻脈絡下所做的解釋。呂說,參酌民法婚姻章,結婚限於一男一女結合關係,使同性無法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適婚人民而沒有配偶者,本來就有結婚自由!」大法官會議認為結婚自由包括「是否結婚」、「和誰結婚」,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權,應受憲法第廿二條保障;此外,同性婚不影響異性戀婚姻,也沒改變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應該受保障,民法沒有規定到,屬立法重大瑕疵。

解釋理由中指出,憲法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性傾向而為的差別待遇屬平等權規範。性傾向成因包括生理、心理等因素,過去因同性傾向未能被傳統與習俗接受,使同志長期禁錮於「暗櫃」,又因「人口結構因素」,長期被社會孤立,很難期待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劣勢地位,因此要判斷法律是否合憲,得適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現行民法婚姻章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必須「具有生育能力」,也就是婚後不能以「不能生、沒生」當離婚事由,顯見繁衍後代不是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依此限制同婚,也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有關機關若逾期未在兩年內完成法律制定或修正,同性戀人可依民法婚姻規定,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司法院指出,因「立法解決時程不可料」,這聲請又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基於憲法職責,大法官解釋具拘束力。

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二○一三年向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首次聲請釋憲未被受理;二○一五年八月他第二次聲請釋憲。北市府也因越來越多的同性伴侶要求登記結婚,部分人因此提行政訴訟;北市府在同年十一月也聲請解釋。大法官決定併案審理,今年三月廿四日在憲法法庭為此案舉行言詞辯論,讓當事人與相關機關、鑑定人陳述意見。

昨天大法官會議,十五名大法官中,力推婚姻平權的立法委員尤美女丈夫黃瑞明聲請迴避,黃虹霞發表部分不同意書,吳陳鐶發表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們的對此釋憲案的意見幾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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