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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重購退稅 留意列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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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土增稅重購退稅案件,地方稽徵機關會列管五年,並不定期清查是否有戶籍遷出、改作營業或出租等情形。財政部表示,若因子女就學、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三特殊原因而遷出戶籍,且查明實際上仍自住使用,可免追繳退稅款。
 
政府為避免納稅人因被課土增稅,造成賣房子所得金額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兩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增稅,貼補買新房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對換屋族而言,是相當值得把握的節稅方法。
 
土增稅重購退稅案件,地方稽徵機關會列管五年,並不定期清查是否有戶籍遷出、改作營業或出租等情形。記者朱曼寧/攝影
土增稅重購退稅案件,地方稽徵機關會列管五年,並不定期清查是否有戶籍遷出、改作營業或出租等情形。記者朱曼寧/攝影
 
不過為避免這項節稅優惠被用來避稅,核定重購退稅案件,都會由地方稽徵機關列管五年,並在列管期間內每年清查,鎖定常見違規項目,檢視重購退稅案件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土地要件。
 
過去地稅局清查結果,最常發現戶籍遷出、改作營業或出租使用、再行移轉等違規樣態,一旦被查到,將會被稽徵機關追回退稅款。
 
其中又以戶籍遷出最為常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表示,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除所有權不能移轉外,還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立戶籍,才符合條件。
 
不過財政部也曾發布解釋令,若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原因下遷出戶籍,經查土地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可免追繳退稅。
 
要留意的是,特殊情形認定要回歸到財部解釋令,過去北市曾有一案,屋主因聽信算命先生建議,變更戶籍希望改運,還沒改運成功就先被追繳9萬元土增稅。
 
這位屋主向稽徵機關強調,房屋實質上仍是本人居住,也並未出租、營業等,希望比照子女就學情況免予追繳,但稽徵機關認為,辦竣戶籍登記是基本要件,財政部解釋令僅限於特殊情況,屋主的理由不可採,復查後仍維持原核定。
 
稽徵機關提醒,為避免當事人申請重購退稅後,就將重購土地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藉以逃漏土增稅甚至炒地皮,因此設有「五年不變」原則,列管期間須維持自用且不能遷出戶籍,提醒民眾留意,以免節稅破功。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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