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綜合報導
金管會11日指出,開罰三商美邦人壽120萬元,原因有四。
第一,公司辦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監控作業,有未將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等項目納入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以及就經常以大額現金還款者,未檢視評估交易目的合理性及留存驗證紀錄等情事,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下簡稱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4款、第6款,以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簡稱保險業內控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金管會開罰三商美邦人壽。圖/三商美邦提供
第二,該公司利用資料庫辦理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對命中資料庫名單之待處理案件未及時清理,有不利控管客戶風險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第三,該公司辦理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有未確實取得法人客戶股東資料之情事,核與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及保險業內控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第四,該公司對於疑似洗錢態樣之監控,對符合預警標準之案件,未辦理檢視作業,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指出,因此,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