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綜合報導
蔣姓女子在台南東區公寓5樓飼養犬隻,3月8日晚間8時吠叫,住戶報警處理,員警到場發現狗吠聲,她也坦承狗吠聲是從自家中傳出的,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2000元,她不服指可能是因為樓下有吵鬧聲,狗才會對著樓下叫,台南簡易庭認已逾法定異議期間而駁回。
蔣女聲明異議,指家中狗平時很安靜,除非受到驚嚇才會吠叫,事發當日可能是因為樓下有吵鬧聲,狗才會對著樓下叫。她說,當時並非在深夜,也非喧嘩,並非故意製造噪音,指控人應該超過3人以上,同一時間指控才能成立,不能只有1位或2位就開罰,且狗都養了,不然怎麼辦?去年底因病手術,現在需要休息,且負債很多,沒多餘的錢賠償。
然而,台南市警一分局認蔣女未採取相關應對措施,確有妨害公眾安寧事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同年月22日以處分書裁處罰鍰2000元,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其住居所,由蔣女本人簽收。
台南簡易庭指出,該聲明異議期間應自同年月27日起算,末日同年月31日為周日,應於次日4月1日(周一)屆滿,但異議人遲至4月3日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已逾法定異議期間,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駁回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