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台中楊姓男子在自家庭院養狗,高姓鄰居認為該犬對他及家人吠叫造成驚嚇,報案主張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由警方移送;法院查,楊的狗都在自家庭院內活動,並無衝出嚇人情況,且見陌生人車吠叫也是一般犬隻天性,不能直接認定縱容嚇人,裁定楊不罰,可抗告。
霧峰分局移送指出,楊男在住家內飼養狗,卻長期縱容該犬隻在巷子內活動,並對報案的高姓鄰居及家人吠叫,高和家人認為常因此受驚嚇,但楊身為飼主卻未曾制止自己養的狗吠叫行為,因此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將楊移送法院裁處。
楊姓飼主否認違反社秩法,辯稱養的狗平時都在狗鍊可限制下範圍活動,並都在自家庭院內,如果要帶去外面也會繫上牽繩;而該犬在被鐵鍊鍊住時,見到陌生人車經過僅會提高警覺,以是警方式吠叫,但不會追趕人車。
高姓鄰居則表示,每天白天、晚上,只要他或家人進出自家,那隻狗就會衝出來吠叫嚇他們,尤其父母年紀大被吠到身心已受影響,且不管有沒有綁都會衝出來朝他們吠。
台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其所謂「驅使」應是指用積極的行為驅使動物去嚇人,而「縱容」,則是消極對於有看管義務之動物不加看管,而容認其恣意嚇人。
法院查,根據現場照片,該犬不論白天或黑夜活動範圍都在楊的庭院內,對於高指控狗衝出來近距離朝他們吠、飼主放縱狗在巷子內活動等,則沒有相關事證可佐。
法院也認為,狗見到陌生人車經過,提高警覺吠叫提醒飼主,是一般犬隻的天性使然,不能以該犬吠叫情形,就直接認定等同嚇人;至於相現場巷弄狹小,該犬吠叫聲音雖可能因此共鳴、放大,但仍不構飼主有何「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裁定楊男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