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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確診若死在租屋處 網友問:這樣算凶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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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買房、租房時最怕遇到凶宅,不僅是房客退避三舍,房東也不願好好的屋子淪為凶宅。隨著國內疫情擴大,確診者案例上升,死亡人數不斷增加,有名網友在網上發問「如果房客因為新冠肺炎死在屋內,這樣算凶宅嗎?」引起網友討論。
 
原PO在論壇《mobile01》上發問,表示「如果房客因為新冠肺炎死在屋內,這樣算凶宅嗎?」網友對於此看法反應不一,大多數人認為病死在家當然不算凶宅,不然按照台灣老一輩所說的傳統喪葬習俗,最好在家嚥氣,豈不是有一大堆凶宅出現?另有其他網友質疑,房客算是外人,長輩屬於自己的家人,能一樣看待嗎?
 
有名網友在《mobile01》上發問「如果房客因為新冠肺炎死在屋內,這樣算凶宅嗎?」(圖/pixabay)
圖/取自Pixabay
 
其實光是在法律與社會大眾的認定上,就有不同看法,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曾函釋,所謂凶宅範圍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是否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之事實,都必須記載。」
 
律師劉韋廷曾接受《好房網》採訪時說明,「凶宅」過去嚴格的規範,已逐漸寬鬆,在法院判決上見解不一,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判決認定,只要給予人感覺不舒服的情況就算是凶宅,認為房屋內曾發生自殺行為而致死,其死亡時間不論係自殺者當場死亡亦或送醫途中或於醫院急救無效而死亡,就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已生心理層面嫌惡狀況,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會造成相當大的心理上負面影響,應認為構成房屋之瑕疵。
 
劉韋廷也說,曾有判決書認為,依民間習慣,不論係買賣交易、或租賃供單純居住或營業使用,是否曾有人在房屋內自殺或非自然死亡之事,對於交易內容係屬重大事項,如出租人只是單純未告知,承租人得主張依民法第88條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而如出租人經詢問仍刻意隱瞞,承租人則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經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已付之款項。此外,亦曾有少數見解認為,此等情事已足以影響承租人之身心安寧,而危及其健康,而得依民法第424條主張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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